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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外企白领赵江(化名)近来挺郁闷,接到了公司快递来的辞退通知,饭碗说没就没了不说,辞退理由居然还是他曾对女员工有过性骚扰行为。“我真的没有,如果辞退事实成立,我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赵江是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收入不菲。他为此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律师把这个局面扳回来,不要给人留下一个他曾经性骚扰的话柄,同时为自己保住这个饭碗。在赵江提交给律师的辞退通知中显示,这是一家知名的外企,通知用中英文对照写着,公司收到了女员工关于赵江的性骚扰投诉,随后进行了内部调查。“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完全无法接受,也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以及包括为下属提供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内容的公司之道。”
基于这个理由,公司决定于2013年2月6日解除与赵江的劳动合同,当日生效。“该解除通知已经于同日口头告知您,您拒绝签收解除通知后,公司现将解除通知快递给您。”通知还要求赵江“将公司所有的物品,如钥匙、门禁卡、个人电脑、动态密码等归还。”
近日,史锦岭律师代赵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表示不同意公司的辞退决定,请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让赵江回到工作岗位上去。
谈及性骚扰,赵江大呼冤枉。他说他从来没有对公司的任何一名女性有过哪怕是一点不尊重的行为,更别提是性骚扰。他不知道是哪位女员工投诉的他,公司也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我怀疑是因为我在职场上得罪了谁,被人找借口报复。”
接受委托后,史锦岭律师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得知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性骚扰本身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且在中国法律范围内,如何界定性骚扰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咨询过一位外企从业人员,据说在他们公司,男性给女性多发两个短信,可能都会被认定为性骚扰。”对此,赵江说:“我没给任何女同事发过私人性质的短信。”
律师点评
是否符合国情有待探讨
外国公司以“性骚扰”为由解除与中国员工劳动关系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及国情?史锦岭律师认为有待探讨。
其一,在我国法律没有对性骚扰行为或者对性骚扰范围的明确规定。
其二,即便公司内部有关于“性骚扰”的相关规定,该规定也不一定符合我国国情,也不一定具有实践操作性,也没有相关法律为依据。因此,律师认为“外国公司以“性骚扰”为由解除与中国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行为违反中国法律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