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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曾经背着自己成立过公司,因而起诉男方恶意隐藏、转移财产。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公司的财产为夫妻共有。
刘芳和李明2010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2年秋,刘芳将李明起诉,称李明曾在2007年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5月注销。她认为对方隐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及诚实信用原则,男方对该财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于该公司在2010年10月时资产额为48万元,请求法院将这48万元全部确定为原告所有。庭审中,李明辩称,开公司的事情刘芳是知情的,多年来,其一直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成立公司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告一人。因此,原、被告离婚时,该公司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2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淑霞、吴淼解释,依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表示,依据《婚姻法》,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