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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后,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比较严格的,在立法上已经达到甚至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保护水平。同时,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市场与其他国家的软件市场一样,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依法制裁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
公开审理的是一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是美国微软公司,被告是天津市全联数码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微软公司诉称:原告微软公司是计算机软件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和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2003的著作权人。被告全联数码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长期在其所销售的电脑中大规模预装上述盗版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软件发行权及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审庭审中,原告提供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在其公证购买的三台被告销售的笔记本电脑中,安装有涉案的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和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软件。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涉案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和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的著作权人,对上述软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既不能证明获得原告授权,也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笔记本电脑中侵权软件的合法来源,故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上述三台笔记本电脑中的软件为未经原告许可而复制的软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市全联数码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全联数码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全联数码通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本公司销售的是戴尔公司生产的原装品牌计算机,经营的是计算机硬件产品,没有销售软件的行为,不存在侵犯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第二,北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能证明涉案的两个软件是全联数码通公司安装的。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微软公司的诉讼请求。微软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第一,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请求改判全联数码通公司赔偿30万元。第二,请求支持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判令全联数码通公司在《法制日报》、《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书面声明,消除侵权影响。二审期间,微软公司提交新的证据,即2013年3月18日北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微软公司在全联数码通公司销售处购买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中,安装有Microsoft Windows7和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及2007软件。微软公司认为,全联数码通公司属于持续侵权,主观恶意程度严重,应加重判决赔偿数额,其要求判赔30万元是有依据。
二审合议庭成员:黄砚丽 刘震岩 向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