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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男子为谋财,购买他人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加价出售。案发后,二人及其上家分别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天下午,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5月下旬,河南省男青年邱某使用梁某等四人的身份证,多次到本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骗领银行信用卡,后以4800元的价格向河南省男青年郑某、江某出售上述信用卡共计29张。郑某与江某购买上述信用卡后,欲加价出售给“徐哥”(另案处理)从中获利。其间,郑某、江某将上述29张信用卡内的信息用读卡器复制到空白卡上。同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郑某与江某抓获归案。在江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次日将邱某抓获,并当场从邱某身上收缴其新骗领的银行信用卡10张。
昨日法庭上,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人邱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并出售给他人,数量巨大;被告人郑某、江某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加价出售给他人,数量巨大,同时伪造他人信用卡,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被告人邱某、郑某、江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江某的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没有意见。同时,被告人郑某交代,他与被告人江某是初中同学,为了挣钱,两人于2012年5月下旬一同从老家河南农村来到本市,做倒卖信用卡生意。根据分工,郑某负责联系上家,收银行卡,江某负责联系一名人称“徐哥”的下家,并负责在卡上做标识以及在本上做售卖记录。昨天17时,庭审结束,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庭审实录
公诉人:读卡器从哪获得的?
被告人:网上买的。
公诉人:如何牟利?
被告人:信用卡分带U盾和不带U盾两种,带U盾的卡230元收进,350元卖出,不带U盾的卡80元收进,150元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公诉人:怎么联系到邱某的?
被告人:通过QQ联系的。
公诉人:如何被抓获的?
被告人:我们三人在天津河北区的一家快捷酒店进行交易。完事后,我和江某去了北京,刚进宾馆大门就被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