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方日报讯(记者/林文通通讯员/吴卫苏绿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当事人的朋友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近日,惠东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拒绝了无关代理人参加诉讼。据了解,这是该院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例不相关代理人否决案件。
2012年11月,唐某将拖欠其货款的陈某林、马某沃、彭某坚诉至惠东法院。日前该案开庭,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发现彭某坚本人未到庭,而是委托其朋友代为出庭应诉。主审法官经审查发现,代彭某坚出庭的陈某某,系彭某坚邻村人,与彭某坚无近亲属关系,也非其所经营公司的工作人员,此外,亦未获彭某坚所在村委会推荐。因此,主审法官当场告知陈某某不能参加诉讼。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基于我国律师数量严重不足而在程序法中设定的一种特殊制度,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的现象,由于专业知识不足、不具备职业道德等原因,当事人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诉讼代理人制度,既满足了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也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
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仅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所经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委托朋友、邻居等与当事人无近亲属关系的人参加诉讼,须经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