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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哲
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遭遇收停车费,市民陈先生将无收费依据的“咪表”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陈先生拿到了胜诉判决:“咪表”公司的收费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陈先生5元停车费。
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陈先生将汽车停放在湖北省襄阳市春园路的非机动车道上。10分钟后,陈先生准备驾车离开时,襄阳高戍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戍达公司)收费人员告知陈先生要交5元的停车费。陈先生要求该工作人员提供收费的合法依据,该收费人员拒绝提供依据,并不让陈先生离开。
因自己车上一直存放有《襄阳晚报》关于城区停车收费规定的相关报道,陈先生指出该收费人员无权收费并报警。但最终急于办事的陈先生还是交纳了5元停车费,收费人员给陈先生出具加盖了高戍达公司发票专用章的5元定额税票。
事后,陈先生向相关部门了解到,高戍达公司不具有收取停车费的资格。陈先生认为高戍达公司的收费行为属违法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去年11月,陈先生将高戍达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高戍达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元钱。
经过大量调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查明,高戍达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经营城市道路临时规划占道电子(咪表)停车服务业务。2003年7月,襄阳市城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向襄阳市政府报送的相关请示载明:高戍达公司在市区部分路段设立临时收费(咪表)项目已经市政府批准,包括春园路在内的10条道路,共计738个停车泊位,安装咪表369个。后来,襄阳市政府出台文件明确,在收取城市道路停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城市道路停车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收。2011年12月,襄阳市物价局向高戍达公司发出通知称,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戍达公司于之前办理的《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只能收取经营性停车费,因此物价局收回了给高戍达公司办理的监审证。
法院认为,高戍达公司的《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被收回后,仍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用,其收费行为已没有合法根据,且收费票据也不是规定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据此,樊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高戍达公司返还收取陈先生的5元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