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诉讼秩序,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津南法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规定》。
一是明确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的材料。除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外,近亲属接受委托的,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其提交的推荐证明应在所在镇司法所审查备案登记,并加盖该司法所的公章。此外还应提供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二是规定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方式。立案时已确定委托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进行资格审查;在审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审判庭承办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是加大对公民代理人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凡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该代理人的违法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禁止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该院参加诉讼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冒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或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行为,应积极查处并建议法院取消其代理人资格。法院和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公民代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