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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小学生课间在学校操场打架,致其中一人手掌骨折。为索要相关赔偿,伤者家长将学校和对方家长诉至法院。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学校疏于学生课间管理,承担30%责任,另一学生家长承担40%责任。
去年3月,本市河西区某小学的学生何贝和同学张京沪在课间休息时发生矛盾,随后厮打起来。何贝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一掌骨骨折,为此花费各项费用1万余元。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何贝的父母将学校和张京沪父母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认为,何贝与张京沪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动手打架,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鉴于何贝受伤,故张京沪应多承担一些何贝的经济损失。因张京沪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学校疏于在校学生课间休息的纪律管理,未尽到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得何贝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张京沪父母担责40%,赔偿何贝各项损失5000元;被告学校担责30%,赔偿何贝各项损失3750元。
一审宣判后,何贝的父母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由二被告承担全部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正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