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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工商宁河分局查处一起冒用有限公司名义经营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网格化巡查中发现,辖区某散热器厂在该企业宣传册上标称“天津市XX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调查,该经营者只有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散热器生产销售,因刚刚入行,规模较小,受资金限制,没有登记为有限公司。经营者坦承,为了打开市场,便印制了以“天津市XX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宣传的册子,并准备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散热器销售,从而提高消费者对其生产的金属散热器的认知度和产品质量的认可度。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最终被罚款5000元。(通讯员岳林春 李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