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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4月23日下午,记者从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本市“扫黄打非”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特别是在查办案件方面,在全国做出了表率。
首次以侵犯著作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2012年初,本市警方通过线索,发现南开区名利达电子商城内存在一个地下贩卖盗版淫秽光盘窝点。本市警方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后,2012年5月,警方分成三个行动组,一举端掉了该窝点,现场查获大量盗版光盘,后又在其库房内查获大量淫秽光盘,同时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抓获。经查,黄某某于2009年7月至2012年5月无证照经营非法和淫秽光盘,案发时查获各类非法光盘8475张。经鉴定,其中3917张DVD和134张CD为非法音像制品,842张为非法电子出版物,573张光盘(软件、电影)为侵权复制品,3009张光盘为淫秽物品。
2012年9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此案的成功告破,在本市重点地区铲除了一个销售盗版及淫秽光盘的毒瘤,对全市特别是重点地区的不法商贩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此案的成功办理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根据该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据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市“扫黄打非”办协调检察院和法院等有关部门,精研法条,统一认识,最终依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成功审结此案,突破了本市办理此类案件的认识瓶颈,对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查办大案要案 打出“漂亮仗”
近些年来,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在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方面,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成功破获和判决多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在全国产生影响。
2008年执法总队查办了“3•14贩卖非法光盘案”。查获一个非法贩卖违法音像制品黑窝点,收缴违法音像制品51495张(盒)。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冀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8年,执法总队查办了“6•03”批销盗版音像制品团伙网络案,查获非法光盘30余万张。主犯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5000元,范某某等另10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5年,并处罚金。时任新闻出版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蒋建国亲临天津,对有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他指出“在‘6.03’案的办理过程中,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分管同志靠前指挥,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相关地区协同作战;行政执法及时快捷,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该案的成功查处,为各地查处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2010年执法总队查办了“何某某销售盗版光盘案”。收缴侵权盗版和非法音像制品4279种56000张。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各处罚金5万元整。该案被国家版权局选为2010年度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版权执法十大案件之一。国家版权局认为,“本案中提出的‘对批发销售侵权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应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法律适用意见对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十二条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2012年执法总队破获了“9•05特大非法印刷发行图书团伙案”。同年11月,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技术侦察总队、网监总队、河北分局,出动80余名警力,2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连续奋战21个小时,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印刷发行图书团伙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查获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图书80余种、13万余册,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已被批准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这是本市近年来破获的最大一起非法印刷发行图书团伙案件。(记者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