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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津南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行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规定》明确了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的材料。除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外,近亲属接受委托的,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其提交的推荐证明应在所在镇司法所审查备案登记,并加盖该司法所公章。此外,还应提供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规定》同时明确,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方式。立案时已确定委托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进行资格审查;在审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审判庭承办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规定》还加大了对公民代理人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凡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该代理人的违法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禁止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天津政法报 范文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