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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和基础。草案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1
远程购物
网购拟增设“后悔权”
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现行消法:没有相关规定。
专家解读: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此次草案中增设了“后悔权”(也称“冷静期”),相当于无因退货。但全面的反悔权并不合适,为了防止被一些消费者滥用,对其设置了7天的期限,并且限定“后悔权”适用在网上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交易领域。而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反悔权”。
2
消费欺诈
惩罚性赔偿拟增至3倍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现行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专家解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说,现行《消法》规定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即1+1赔偿),也就是“假一赔二”。
此次修订把这一惩罚性条款拟调整为“1+2”赔偿,并拟设立一个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消费者维权中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不过有些遗憾的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并没能进入此次修订草案,只是将原有赔偿上限由双倍调高至3倍封顶。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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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若提高票价
应提前半年公布
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审议旅游法草案,景区门票上涨是关注焦点之一。
对比二审稿,昨日的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程序方面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此外,针对不少景区的另行收费现象,三审稿还增加了禁止性条款,明确提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