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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企业两次变更经营者,但却在企业转让合同中均未对职工伤残赔偿予以约定,致职工理赔遭拒。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自贡荣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成功处理了一起相关案件。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促成当事职工和公司达成并执行和解协议。
上班期间受伤治疗期间老板变了
张小兵是自贡市荣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矿工,2011年8月2日在井下作业时受伤。
在其受伤住院治疗期间,矿业公司两次改变经营者。然而在两次企业转让合同中,当事经营者均未对职工伤残赔偿问题予以约定。
张小兵在出院后,找到企业,但矿业公司现在的经营者拒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张小兵只好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
公司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助讨赔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认为,虽然经过两次变更经营者,但矿业公司的企业性质及名称未予变动。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矿业公司给付张小兵各项工伤待遇35000元。但矿业公司现经营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没有办法的张小兵,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荣县法院在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矿业公司一年多来在变更经营者的过程中进行技改,企业只有投入没有生产,现正常运转亦较为困难。执行法官及时召集执行双方当事人,耐心说法析理,让双方换位思考。
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促成矿业公司和张小兵达成和解协议:矿业公司当场支持张小兵赔偿款10000元,余款在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王国平丁有为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