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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飞行员赵某跳槽到一家民营航空公司。老东家将其告上法庭,称曾出资200万余元对其培训,现在他还没为公司效够力就走了,须返还当初的培训费201.6万元。昨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保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推出2012年度天津市劳动争议状况新闻发布会,披露了这桩发生在本市的真实典型案例。
案件回放
飞行员找到新婆家
老东家索赔200万
“70后”赵某1996年高中毕业后被航空公司招录,并在民航飞行学院进行了为期4年的本科学习。公司向学院支付培训费。2000年7月,赵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2月23日,赵某以公司多处违反合同约定及违法行为为由,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3月16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起诉。
赵某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公积金、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的移交;补发拖欠的加班费、节油奖及经济补偿金等。航空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赵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判决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判决赵某返还培训费201.6万元;赵某退还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记录本、登机证等。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驳回双方其他诉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接收赵某的某地方航空公司向赵某原属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培训费200万元;赵某与某航空公司办理离职后的移交手续;某航空公司自收到某地方航空公司支付的培训费、赵某办理离职手续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赵某的人事档案、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技术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等,移交某地方航空公司。
法院调解
培养周期长费用高
新婆家支付违约金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由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因飞行员属于特殊职业,培养周期长,支出费用高,一方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与飞行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最终,本案经调解,欲接收飞行员的案外人愿意代其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记者高立红通讯员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