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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钧的个唱演出演唱会宣传海报
在自己的演唱会上,唱自己写的歌却被诉侵权——郑钧就遇到了这样的怪事。2010年的一场北展的郑钧个人演唱会后,演出商北京十月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起诉,认为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并提出共计36671.3元的赔偿要求。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该案,驳回了音著协全部诉讼请求。一起著作权案暂时尘埃落定,但议论之声不绝,在几乎一边倒的支持郑钧声中,音著协拒绝记者采访,表示不对该案发表任何看法。而郑钧的经纪人巨浪则在采访中表达了个人看法:“居然有这样怪异的事情发生,不见维权只见要钱,和音著协这样的合约不要也罢。”
筵席散了官司来了唱自己歌被诉侵权
法庭判决:音著协是桥梁被告无须赔钱
2010年9月25日,郑钧在北京展览馆举办了“你必须幸福——郑钧2010北京演唱会”。在演唱会上,郑钧演唱了自己的作品、也是受音著协托管的歌曲《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正因如此,音著协起诉演出商北京十月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36671.3元。
作为被告,十月天传媒表示,郑钧在其本人演唱会中演唱自己的作品,并未侵犯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不适用于音著协和郑钧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考虑了音著协的性质、成立初衷及核心职能,对著作权人行使自己权利之权利进行了明确,并在合同原有约定与后继出台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在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新规之间作出了抉择。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钧为涉案音乐作品《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的词、曲著作权人。音著协虽受郑钧委托管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但音著协成立的初衷系为避免著作权人难以控制其权利,起到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而非著作权人使用本人作品、行使其自身权利时仍需经音著协许可并支付费用。
同时,音著协与郑钧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合同中并无排除郑钧本人行使自己权利的约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虽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音著协行使的权利”,但音著协与郑钧签订管理合同的时间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施行十年,管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郑钧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音著协行使的权利,音著协认为后出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应适用于该合同,而该规定系为限制郑钧权利的内容,则音著协应在向郑钧明确释明该规定及其含义、且郑钧明确表示同意后与郑钧补签相应合同条款,而不是在有违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该规定当然适用于双方管理合同,自动对郑钧的权利加以限制。
十月天公司与郑钧的经纪公司签订了《演出合同》并向其支付报酬,郑钧也实际应邀出席了演唱会并表演了其自己的作品,十月天公司有理由相信郑钧有权演唱其自己的音乐作品,无须经他人另行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十月天公司不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并未构成侵权。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音著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音著协拒绝发表意见被告揭露“不正当”
郑钧经纪人:个人看法和音著协合作或终止
法院判决之后,十月天传媒的总经理袁熙伯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他对记者表示,最早接到传票时觉得莫名其妙,官司判决之后,更觉得音著协来管理保护版权“完全不称职”。
在袁熙伯看来,自己做的是郑钧的演唱会,郑钧唱自己的作品。“我们是跟郑钧签的合同,他自己唱自己的作品,他自己的演唱会,即便侵权也不是十月天侵权。音著协告我,莫名其妙。”被告觉得冤枉,赔偿更是给不着,袁熙伯说,十月天和郑钧签订的是商业合同,郑钧拿了十月天的钱,十月天给他办演唱会,“我是从事了商业活动,但是这个商业活动的利益我已经给到郑钧了,郑钧他把权授给你了,那是郑钧跟你的问题,并不是跟我的问题,你告我毫无意义啊。我等于是一个被害方、受害方。”
官司判决后,正在《中国最强音》做导师的郑钧在微博转发了音著协败诉的消息,并说道:“荒诞的情节,悲壮的对白……”郑钧的经纪人巨浪在采访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觉得知识产权法应该保护的是著作权本身,任何人,或者说任何组织,肯定是不能以非正常的手段来剥夺或者是侵占著作权所有人本来应该具备的这个权利,这个在知识产权法的国际惯例里面也是保护著作权人的。“郑钧是他某一首歌曲的词作者,也就是它的版权所有者,他自然有对这个版权进行处理的权力,以及他个人使用的权力。”巨浪也对法院判决中提到的音著协是桥梁作用有着类似看法,他介绍说:“郑钧之前跟音著协有一份授权管理著作权的协议,根据这份协议,音著协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协调著作权所有人跟著作权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说追讨著作权本人使用他的作品。这个就是有其他的目的了,就不符合这个初衷,也违背了知识产权法本身保护的宗旨了。这场官司判决公正,这是我们应得的权利。让我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维护有了信心。”此前,音著协法律部曾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只是在行使我们的权利和职能,大家对此事的看法和理解不一样非常正常。”该人士并未回应是否上诉。记者拨通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的电话,他说:“我们对这个事不发表意见,不接受采访。”
鉴于此前有刘欢、崔健等人因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事退出音著协。巨浪说到这个问题时表示得征求郑钧的意见,“正常的程序我们这边应该出一个文字性的声明,不是说我对媒体说一下。”巨浪表示,但他个人的观点是,“作为音著协这一方,它根本没有尽到这个合约条款里面应该尽的责任,其实这个合作就从来没有正常进行过,这种合作就没有必要继续了。”
音乐人再次“一边倒”
指摘音著协不透明“服务”失信任
在音著协的协会章程中,其业务范围包括: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报酬、对侵犯其协会管理的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诸多方面。然而,接受采访的人表示,事实可能并非如此。
巨浪说,据其了解,音著协是从签了这份协议之后从来没有站在维护著作权本身的立场上有过任何的作为。“比如说我们也没有收到音著协任何比如维权方面的费用,因为他是管理者,他在管理这个版权,郑钧授权给他的部分,从来没有管过。因为这么多年,其实每一个歌手的作品可能都存在着方方面面的被侵权、被使用,音著协作为管理方,本应该出来维护,或者去做这方面的一些声讨,从来没有过,唯独这次提出来还是以这种方式,所以也是一个比较不靠谱的一种做法。”袁熙伯亦揭露道,“某协会不应该天天拿个报纸看着哪家办了什么活动,有空子就钻。一办演唱会,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开始‘活动’。这都是不正当的。我个人希望,某协会能走到一个正常轨道上来,有法可依,执法必须严肃。”
有人将这场看似有些可笑的官司称之为“音著协诉歌手‘擅唱’首案败诉”,诸多音乐人在继去年3月集体炮轰著作权法草案之后,再次出现一边倒的局面,纷纷力挺郑钧,指摘音著协“不见维权”的做法。归根到底,这还是很多音乐人对自己的知情权与音著协不透明的工作流程产生的矛盾。早在2011年,音乐人王晓峰曾在参与维权时炮轰音著协不作为,并向媒体出示了自己从音著协那里得到的版税通知单,单子上除了扣税和实付金额外,并没有使用者究竟支付给音著协多少钱的明细,他说道:“音著协的透明程度实在不能令人满意。”随后,又有消息称,音著协代表著作权人收取版权费,管理费能高达一半左右。即便音著协回应说这是出于人力成本考虑,而且会在新著作权草案中“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但这种做法,已经不能扭转音乐人的观念,“关键在于,说法和做法不一致,就让人失去了信任。”
郑钧的官司暂告一段落。而歌手李创追加音著协作为侵权被告案业已开始进入公开庭审阶段,官司同样是在海淀法院开庭。起因是,李创起诉某女歌手专辑中的歌曲,是自己旧作,对方只是篡改了歌名和一句歌词,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女歌手称自己已向音著协缴纳使用费,并出示了《录音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原告方诉讼理由之一就是,音著协没有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便以法定许可的名义收取了使用人支付的使用费,并出具《录音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收转证明》,为使用人的侵权违法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帮助使用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应当为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这次音著协还将继续保持沉默吗?
新报记者单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