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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法院近日对被告人刘大成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大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刘大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对我来说,这是一件不寻常的案件:办理期限最长、证据材料最多,投入的时间、精力最多。该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市院交办,卷宗材料达12册,补充侦查后达到18册。
该案主要案情是:2006年1月,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接了安徽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的万方烟草住宅小区工程(合同价4000余万元),后交由市二建总公司第二工程处施工。同年2月,该处第八项目部经理刘大成具体施工,公司收取建设单位实付款项5%的管理费。2006年12月,刘大成违反公司相关规定,伪造了市二建总公司和二建总公司第二工程处的印章,将盖有上述两枚印章的虚假授权书交由万方实业公司,要求万方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汇入第八项目部,共计转出工程款计2100余万元。2009年年底,刘大成逃离合肥至西藏那曲地区。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刘大成将部分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提取,部分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个人借款及购置房产,侵占工程款计110余万元。上述事实仅有刘大成的供述、还款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证据在卷,对于刘大成借款的用途、还款的资金来源并未查明,也未对相关账目做出司法会计鉴定,且刘大成在工程中也垫付了部分工程款,从现有证据很难锁定其犯罪数额。在第一次退查期间,侦查人员告知并未补充到有力的证据材料,于是我建议侦查人员改变侦查方向,从刘大成侵占公司5%管理费入手,重新侦查取证,只要通过工程款的相关账目核算,刘大成侵占公司管理费的数额很明确。侦查人员采纳后,通过财务核算认定数额达100余万元,至此,该案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按照法定程序,我提审了刘大成,认真听取刘大成的供述和辩解,刘大成辩解工程项目总价4000余万元,其中有近800万元工程是市二建总公司转包给王某根、王某某两人施工,该部分管理费不应由其本人承担,刘大成的辩解,又增加了我心头的疑虑,因为全案证据材料并未反映工程分包的事实。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我再次将案件退查。经查,由于刘大成与王某根、王某某在工程款结算时,都是由万方公司统一支付,再由三人按工程量领取,刘大成与分包人未签订书面协议,通过相关账目无法查清三人各分摊管理费的份额,于是再次建议侦查机关对刘大成涉嫌职务侵占管理费做司法会计鉴定。通过会计鉴定,根据建筑面积和三人分摊的管理费,将原先认定的数额从100余万元降至84万余元。最终,刘大成被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至法院,使刘大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孙慧芳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