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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见同路人遭人殴打,一男子上前劝解,不想竟也遭到对方拳脚相向。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者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2年11月4日16时许,本市无业男子刘某与其友梁某(另案处理)酒后来到南开区红旗路与西营门外大街交口处,欲横穿马路,遇田某与苏某骑电动车路过此地。刘某认为苏某的电动车擦蹭到其身体,即对其辱骂并厮打。田某见状上前劝解,不想被刘某挥拳殴打面部。
后经鉴定,田某右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苏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遂将刘某抓获归案。(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