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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航班“诈弹”事件,分别使5架和11架航班受到影响,短短三天时间,两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事件,密度和数量不仅为国内首次,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极为少见的。目前,导致17日11架航班备降或返航的“诈弹”案件嫌犯已经落网。
近年来,我国的民航事业蓬勃发展,坐飞机出行越来越具有平民化的特征。随着民航运输量的上升,一些威胁航空安全的案例也屡屡发生,比如在航班延误时,一些不理智的乘客动不动就上跑道阻止其他航班起飞,还有的在航班上因为琐事大打出手,最极端的就是发布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班安全。
在民用交通领域,同地上和水上跑的交通工具相比,在空中飞行的航空器是最脆弱的。正因为这种脆弱,民航安全才是安检级别最高、控制最严的,一有风吹草动整个系统就会进入紧张状态。对虚假恐怖信息,短时间内无法核实真伪,若信息虚假返航备降只是遭受经济损失,而信息一旦为真,应对不力从而让犯罪分子得手,则就是机毁人亡劫持人质的大事,所以对威胁航空安全的恐怖信息要按照“无当有”的原则来处理,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尽管目前全世界民航接到的威胁信息,事后全部证实是虚假消息,但经济损失也非常巨大,波音737-800返航或者备降一次,航空公司的损失约为100万元,像15日的一架航班备降桂林,启用滑梯,费用是数十万元。
细数历次“诈弹”案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无外乎以下几种:一是纯粹的恶作剧;二是泄私愤,通过扰乱公共秩序获得心理满足;三是为了赶上可能错过的飞机,制造“诈弹”以延迟飞机起飞时间。不管动机如何,此类案例的多发,同以下几个因素有关系:一是嫌疑人的法制观念差,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赤裸裸的刑事犯罪;二是法律规定没有跟上民航事业的发展,违法成本太低,让一些人有恃无恐。
交通安全重如泰山,航空安全更是不能有丝毫马虎。为了保障民航安全,保障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应该对现存的短板对症下药。首先应该在全社会开展一场航空安全的普法宣传教育,在飞机出行走入寻常百姓家的同时,全体民众也应该从无到有、从有到强地树立航空安全意识,并逐渐内化成现代公民的基本文明素养。更重要的,是及时修法改进航空安全法律目前的滞后状态。在我国的普通法《刑法》当中,应该把航空安全从一般公共安全的规定中剥离出来,专设条款制定量刑定罪依据。现有《刑法》对威胁航空等公共安全的行为可判处五年,也因为处罚太轻而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加重处罚力度应成为完善法律的方向。美国纽约州对类似案件可判20年及以上监禁,既往案件中有判处十余年监禁的判例,而我国的判例中最高仅为4年。而专门法《民航法》自1996年开始实施,已经无法适应民航发展的新局面,针对眼下的新情况,对以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安全的条款作出更细致的处罚规定和解释,可以说已经为时不早。本报评论员陈庆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