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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借款后因无法归还,将债权人伤害。凶手被绳之以法后,死者家属将他的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全部借款。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凶手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凶手生前之妻对偿还该借款负有法律义务。
2009年4月,男子唐某向乔某借款20万元,唐某将该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到期后,唐某与乔某见了面。因无力偿还债务,唐某将乔某杀害。市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处唐某死刑,其妻被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唐某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后,乔某的家属将唐某的妻子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借款。他们在庭审中表示,唐某和乔某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均承认借款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及其家庭支出。既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现唐某已死亡,陆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唐某生前与乔某的借款事实及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具备主体资格。由于唐某生前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是唐某生前之妻,对偿还该借款负有法律义务,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律师说法
本市律师宋晓毅表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自然人的借款需要明确,是个人借的,还是夫妻借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看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