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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提供虚假验资证明,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欺骗主管部门,获取公司营业执照。案发后,鉴于贾某系投案自首,且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南开区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河北省男青年贾某于2010年7月,经与杨某(另案处理)商议,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为办理注册资金100万元的一家化工公司,从事化工等批发兼零售及进出口业务。贾某及杨某分别为股东,持股比例各占一半,贾某为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该化工公司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化工公司由高某(另案处理)负责实际业务经营。经营期间,高某为骗取钱财,指使公司员工通过互联网向境外企业发布低价销售化工产品信息。同年12月,一家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从互联网上看到了上述化工公司出售化工产品的信息,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16吨丙烯酸(价值4.5万美元)的合同。后该国际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向化工公司的账户内支付了20%的预付货款计9000余美元。高某在收到预付款后,随即结汇6万元人民币,并将该结汇的全部现金一次性取出后全部挥霍。案发后,贾某逃逸,后于2012年1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