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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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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浙江省高院获悉,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2003年被判入狱,2013年再审改判无罪,十年之后一桩冤案终于水落石出,法律终于还了张辉、张高平二人的清白,在张辉、张高平案件中法律的公平、公正再一次得以体现,社会正气也再一次得以彰显。
也许,我们可能会因此而喝彩,也会为张辉、张高平二人洗刷冤屈和得到应有的赔偿而欣慰,但是,在这些正面报道、正面能量之后,一个重要问题不容忽视、更不能容忍,那就是这笔巨额赔偿金该由谁来埋单?由国家出吗?国家的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每一桩冤案的赔偿都要拿纳税人的血汗钱赔偿,这是何道理?让纳税人情以何堪?依靠国家和纳税人的血汗钱赔偿冤假错案的做法何时才能终结?
中国自古有句话叫做“冤有头,债有主”,每一桩冤案都有其责任者和制造者,不能在错误产生以后,让这些责任者和制造者一面拿着纳税人的钱赔偿,一面脸不红、心不跳地继续制造更多类似案件。只有加倍追究冤案责任者和制造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让他们“买”下这笔大单,而不是让纳税人承担这笔赔偿费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很久以来,很多冤案或行政部门由于错误行政,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却每每都是由国家赔偿,责任人或错误行政者即使受到处分也只是轻描淡写或象征性惩戒,或者变相挪动职位、职务应付社会和民众。其实,这种过轻的处罚成本不会对社会产生正效应,对责任者永远也形成不了震撼。
所以,只有加大对冤案责任者和制造者的惩处力度,才能敲山震虎、罚一儆百,才能减少或终结冤案,纳税人才能少付出一点“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