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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何欣)外出遛狗没栓狗链吓哭小孩,孩子家人同狗主人潘泽发生争执,原本上前拉架的邻居史金亮也加入“战斗”,厮打中,孩子爷爷突然倒地,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昨天,市一中院判定潘泽和史金亮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一方对矛盾升级负有一定责任,最终判决潘泽获刑13年,史金亮被判7年。
检方指控,潘泽、史金亮于2012年9月12日18时许,在海淀区门头馨村因遛狗与60岁的张先生及其儿子发生争执并互殴。其间,张先生因被钝性外力作用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肺部感染,于2012年9月29日死亡。
潘泽及其辩护人所提潘泽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史金亮的辩护人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史金亮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潘泽、史金亮的供述可以认定,在现场中几人是打成一团,并未分成两拨。此外,证人证言显示史金亮与潘泽先后直接拳击过张林伟,而虽有部分证人曾提及现场有其他人推倒死者,但该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真实性无法认定。
昨天上午,潘泽和史金亮双方的亲属早早来到法庭等候宣判。在宣判前,法院进行了短暂的补庭,史金亮的律师出示了一份收据,证明开庭前史金亮的家人将24万元赔偿款交到了法院,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死者家属撤回了对史金亮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并希望能够对史金亮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泽、史金亮因琐事与他人互殴,在互殴中致他人倒地受伤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害方对矛盾激化与升级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可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史金亮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能积极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因史金亮已赔偿了三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故潘泽在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依法应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潘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史金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宣读完判决后,潘泽的父亲签收完判决后,匆匆离开法庭,没有说一句话。史金亮的母亲则向记者表示:“判得有点重了,再考虑考虑要不要上诉。”说起儿子,史母唏嘘不已:“我这儿子平时就是太哥儿们义气,本来是好心上去拉架的,结果把自己也给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