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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从外地人手中进假烟后卖给烟酒店,从中获利。近日,公安河东分局经侦支队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携手平安法治建设”专项行动中,依法将嫌疑人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予以批准。律师指出,该男子的行为分别涉嫌犯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依照相关法律,应按照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
3月下旬,烟草稽查部门在河东区泰兴路上某小区内查获涉嫌出售假烟的嫌疑人闫某及大量小熊猫、555、黄鹤楼等品牌香烟。经鉴定,这些香烟均系假冒伪劣商品,市场价值40余万元。闫某被移交公安河东分局经侦支队接受进一步审查。
经查,闫某现年43岁,南开区人。据闫某供述,去年他摆摊做生意时认识了一名福建人。该人自称有假烟货源,闫某便与之达成“合作”意向。从去年4月起,福建人定期从当地通过集装箱车将烟运到天津,由闫某卖给河东区的几个烟酒店。后来,生意越来越好,闫某不仅在泰兴路上某小区内租了平房当仓库,还买了面包车专门送货。
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李雨蒙律师解释,《烟草专卖法》中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刑法》中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闫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分别涉嫌犯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导致数个结果,从刑法法理上讲,属于想象竞合犯的类型。闫某的情形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条件,刑法对想象竞合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
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