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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从没怀疑过儿子
今年1月份刑满释放后,田伟东开始慢慢适应这个他熟悉又陌生的世界。他学会了用手机发短信,学会了用电脑打字,还开始学开车。
“我坐那么多年牢,我父母一共来看了我110次,很少有人家里人每个月都来,我父母就每个月都来。”家人的信任无疑给了他极大的支持和安慰,他是一起判刑的5人中,减刑最多、如今精神状态也最好的一个。
顶着杀人犯儿子名声的田伟东父母,多年来也承受巨大压力,田伟东说,坐牢那么多年,没有一个朋友来看过他,除了父母,没有人相信他的清白。他父母想尽一切办法赚钱,比如一天拔草16个小时,就为了换回75块的工钱,补贴在牢里的儿子。
田伟东现在说萧山话有点“大舌头”,因为他没有舌尖,吃东西有时候也会漏出来。“以后可别跟女朋友接吻都不行哦。”好在他还能自嘲。
五个人现在都没法安心工作,没法投入新生活。“青春无价,我们现在什么都没有。”田伟东说,希望有关领导了解他们的诉求,他很想要一个工作。目前靠他自己的力量,无法找到什么工作。
“听说两张案(叔侄强奸冤案)每人赔了110万出头,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我父母这18年为我的案子,四处奔走,花出去的钱都远远不止这个数,更别说精神赔偿了。”
“现在是物质社会,我们也是希望有个说法,所以愿意坐下来谈赔偿。”他说,“如果你要清高,不谈赔偿也可以,你去坐18年牢试试?”
五个家庭各有不幸
其实田伟东还算幸运的,因为陈建阳等另外四个人,连他们的父母都曾经怀疑他们的清白。
羊城晚报记者走进隔壁方山村的陈建阳家采访时,陈建阳去萧山学开车不在家。不善言辞的陈爸爸告诉记者,那么多年来,他一直相信国家。
“相信国家,国家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他说,“陈建阳22岁(虚岁,实际是20周岁)到39岁都在坐牢,年龄回不来,还有什么话好说。”
陈建阳被抓时,陈家在村里条件中等。但就在那一年,陈建阳父母离婚了。17年过去,唯一的儿子消耗了全家的心力,陈爸爸为了迎接儿子回家,借钱在自己家的老房子旁边搭起了上下各一间的两层楼房。“儿子总要娶媳妇,我总归要尽力创造好点的条件。”
其余三人的情况也大同小异。去年,朱又平戴着脚镣,在公安的监视下,探望了在病榻上的父亲。一周后,他父亲因为癌症去世。
王建平后来从萧山被转到了新疆服刑,他是5人中最后一个回家的。据说听到真凶被抓住的消息后,他就要求假释,没有及时得到反馈,他就绝食抗议,终于在今年4月28日回到了家。他父母认为去新疆服刑也和儿子倔强的性格有关,因为他在牢里一直说自己是冤枉的,不肯写检查。(文/图羊城晚报记者孙毅蕾除署名外)
法院反思
不应以“破案GDP”为破案目的
从叔侄两张冤案,到田伟东等五人遇到的冤案,浙江司法系统最近被推入了舆论漩涡。到底是浙江当年冤案特别多?还是浙江如今开始加大重审争议案件力度,翻案比其他地方多?
记者在浙江采访时,当地法制办的有关人员表示,2003年,公安部牵头举行了全国范围的未破命案指纹比对。2011年,浙江省公安厅又进行了省内的未破命案指纹比对。这些比对中,对一些有申诉的已判案件进行了整理,项生源就是在2011年浙江省范围内的这次比对中被发现的。
浙江省司法系统并没有回应记者的正式采访请求。不过记者了解到,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提交了一份议案。他建议两高、公安部联合制定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解决刑事诉讼的运作机制问题,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追究责任,防范死刑错案。
他认为,在审理死刑案件期间,证据材料存在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现。个别侦查机关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认为侦查工作已经结束,对补充侦查不重视或久拖不查。这些导致法院在“定罪判刑”和“无罪放人”上面临两难,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他还指出,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
浙江高院负责人最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一些反思。他表示,近期我国平反的一批冤错案其形成机理高度相似,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办案理念及长期形成的办案机制密切相关。任何时候都不能否定办案队伍的主流和业绩,对这些冤案愈加应该从理念上和机制上进行系统、客观的反思,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局限,要分清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重在从完善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上认真剖析、改进和完善。
据《法制日报》5月22日刊载,浙江高院负责人认为,“反思应该从几方面入手。首先,过去发生重大命案,社会上人心惶惶,上级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督办,时有层层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时间紧、压力大,主观和客观上出差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比如说,侦查人员都知道,只要口供突破,办案效率就会提高,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有的办案人员就会有意无意地靠一些刑讯逼供的办法来突破口供。甚至对已经发现的有利于被告人、可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也不愿随案移送。其次,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取消了公安的预审建制。现在回过头看,侦查预审制度本身对刑侦队伍是一个必要的内部制约,它便于在侦查早期及时发现和纠正误判,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例如杭州的‘两张冤案’和萧山的‘五人抢劫杀人冤案’,两个案子都是到了口供突破后,才发现侦查方向可能有误。
“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而应以伸张正义为目的。如果进行全国统一的破案会战行动,再加上破案指标考核,你追我赶,难免造成了拼消耗、凑数量、争达标。造成侦查取证粗糙,办案作风粗暴,往往留下一些后遗症和冤错案件隐患。应该铭记,一个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没有最终告破,要靠证据说话。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要反思‘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理念和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侦破取证条件上客观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对照这种过于绝对化的原则,公检法常常陷入两难境地,走进‘死胡同’。由于过去我们追求这种绝对化目标,最终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当中,法院难以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往往是疑罪从轻。”(孙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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