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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快递时,意外将一名大娘撞伤,致其8级伤残。由于事发时该男子是在履行雇主交与的工作任务,而该业务又是雇主从一家公司处承包的,所以到底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便异常复杂。此纠纷成讼后,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于日前判决被告雇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肇事男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快递三轮撞上行人
2012年5月16日9时55分,本市男青年宗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南开区保山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公交保盈里车站时,因车辆失控,其车前轮撞到了路缘石。当时,恰巧行人沈大娘在人行便道处站立,宗某右侧车把撞到了沈大娘身体,致其当场摔倒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沈大娘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T12、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肘、左膝软组织损伤。沈大娘为此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沈大娘欲起诉维权。其间,她经了解得知,宗某是齐某的雇员,事发时,宗某正在工作,为顾客送快递。而齐某是从本市一家货代公司承包的快递业务。据此,沈大娘将宗某、齐某及该货代公司全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三者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计18万余元。
三方被告各说各理
法庭上,被告宗某表示同意就原告合理费用进行赔偿。被告齐某提出,此事故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被告货代公司也辩称,其公司与上海一家快递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负责本市南开区一定区域的快件送达业务,后其公司将该业务另行分块分包给个人。被告齐某即是分包人之一。货代公司与肇事者宗某并不认识,两者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同意赔偿。
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单位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脊柱损伤符合8级伤残。为此,原告增加诉求,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雇主赔偿雇员担连带责任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宗某称其系为被告货代公司送货所发生事故,系职务行为,但对此未举证证实,故该主张不予采信。宗某作为事故车辆驾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分别对原、被告作出询问笔录,其中记载,三被告均认可宗某驾驶车辆系被告货代公司出借,而该货代公司与被告齐某系承包关系,齐某自认宗某系受其指派送快递中发生事故,综合上述情节可认定宗某与齐某为雇佣关系。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货代公司对原告受伤有侵权及过错,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齐某指派宗某送货发生事故,其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宗某作为雇员履行职务期间造成原告重伤,属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某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宗某追偿。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