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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卓洋)吴某乘坐周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意外从车上掉下摔伤,双方就吴某后续治疗费用产生纠纷,吴某遂依法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因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掉下车系自身故意过错所致,故法院判决周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4月10日,吴某及家人乘坐周某驾驶的出租车,沿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火车站地下隧道时,坐在后排的吴某突然从车上掉下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立即驾车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经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周某和吴某都不承担事故责任。之后,双方对吴某受伤后治疗的医疗费等费用由谁负担产生了纠纷。
吴某遂将周某起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周某及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在起诉书中称,自己受伤后住院15天,医疗费花去6万余元。他认为自己乘坐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周某应安全将其送达目的地,自己本身并无过错。出租车司机周某则辩称,自己当时是正常行驶,没有急刹车,也没有违犯交通法,且仪表盘上显示车门也已关好,交警队认定自己无责任。自己已为吴某垫付医疗费13000元,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乘坐被告周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双方形成承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某在乘坐周某驾驶的出租车的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受伤,被告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掉下车系吴某自身故意过错所致,故对原告吴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周某赔偿吴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8589.9元,出租汽车公司对该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