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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本市廉租住房等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廉租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收取。
根据该通知,廉租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成立廉租房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协调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房屋和设施设备由经营管理单位代为进行日常养护、维修,费用由市财政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廉租房小区经营性公建原则上只租不售,租金收入可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收取。
该通知对承租户如何腾退住房做了明确规定。已在廉租房小区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租金标准不变。期满后,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仍符合届时廉租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廉租房,按届时标准缴纳租金;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不再符合届时廉租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应当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应腾退住房。
享受廉租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廉租房租房补贴条件但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自审核同意次月起调整;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不再符合条件之日起第4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企业自建经适房五年内禁止转让
满5年并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可获完全产权
根据市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禁止转让,满5年并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可获完全产权。
根据该通知,购买定向安置经适房的,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转让,首次转让时免缴土地收益综合价款。此后,该住房每次转让均应当按照房屋实际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通知规定,购买企业自建经适房缴纳契税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企业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购买企业自建经适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该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再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购买企业自建经适房满5年的,购房人也可以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对于其他经济适用住房,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的家庭,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安置由区县人民政府确认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复核的家庭,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定向安置经适房。驻津部队建设的经适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申领销售许可证时,建设主体依据建设投资计划确定。(记者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