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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9日,天津市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根据《通知》内容,已在廉租住房小区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转让,首次转让时免缴土地收益综合价款。
在廉租住房使用和退出方面,《通知》确定:1.已在廉租住房小区配租的家庭,在申请人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经核准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家庭住房进行调换。2.已在廉租住房小区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廉租住房,按届时标准缴纳租金;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不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应当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应腾退住房。3.承租家庭应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向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租家庭腾退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予以补齐。在廉租住房小区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收取。此外,廉租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建原则上只租不售,租金收入可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
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限制方面,《通知》提到,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转让,首次转让时免缴土地收益综合价款。此后,该住房每次转让均应当按照房屋实际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购买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契税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企业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购买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该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再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综合价款缴纳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购买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也可以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在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后的土地登记方面,规定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后,土地使用权类型变为“出让”。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之后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为“出让”,并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由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危陋房屋和城中村改造的定向安置,按限定的套型面积难以满足实际安置需求。因此,《通知》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可以由相关管理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情况确定。记者王月金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