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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云南省会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臻、贺志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一案,日前经会泽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秦臻、贺志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78张,数量巨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8月23日22时许,曲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嵩待高速会泽县打鹰山查缉点公开查缉时,从一辆昆明开往成都的客车上查获被告人秦臻、贺志勇,并从二人随身携带的棕色旅行箱内查获信用卡978张。这些卡均系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领取的银行卡,包含工商、农业、建设等多家银行,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均系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依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属数量巨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苟华梅赵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