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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本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依法代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其排除可疑视听证据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刘某与同乡李某在本市一家洗浴中心打工。2011年4月一天凌晨,二人选定207房间的顾客作为目标。刘某在二楼楼道放风,让楼道的摄像头拍摄到自己以掩人耳目。而李某趁顾客熟睡之际钻进房间,拿出一部手机和储物柜的钥匙。随后,二人又窜至一楼存放储物柜的房间,由李某放风,刘某用钥匙打开储物柜。经理发现本该在二楼服务的刘某出现在一楼,当即上前询问。刘某和李某做贼心虚外逃。二人把手机变卖4500元分赃后,各自到其他省份打工。刘某于2011年底在杭州被捕,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李某。
因刘某是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本市北辰区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由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李静律师承办此案件。李静阅读案卷发现,其中提到的能证明刘某盗窃储物柜中财物的一楼视频资料并未在卷宗中。经多次核实,最终确定检察机关未移交证明刘某盗窃储物柜财物的关键性证据。李静律师立即向承办法官提出该证据瑕疵。承办法官对此高度重视,反复确认后,将该案卷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
李静律师在看守所里会见了刘某。刘某得知律师是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后,详细讲述了犯罪过程。刘某承认,他和李某拿走207房间客人储物柜的钥匙,也打开了客人的储物柜,但是没有拿钱。经了解,刘某家住甘肃农村,父母都是农民,家庭比较贫困,其初中辍学后四处打工,跟父母很少联系。因为打工比较累,赚钱又少,便萌生盗窃的想法,没想到偷个手机就算犯罪。李静向刘某讲解了法律规定,因刘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公诉书中提及盗窃的3000元现金,不影响犯罪性质,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律师会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他的权益。刘某深受感动,愿意真诚悔过。
检察机关将补充的视频资料提交了法院。李静多次认真观看,发现该摄像头确实拍下了刘某打开储物柜的一幕,以及向储物柜伸手的动作,但是并未记录下其窃取现金3000元的情节。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刘某和李某窃取了价值1万余元的手机一部和现金3000元。李静就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提出疑义,指出一楼录像并未直接显示刘某窃取到现金。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二被告盗取3000元现金的证据不足,该情节不予认定。综合考虑相关量刑情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对刘某和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3年。(记者冯琳通讯员杨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