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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本市法院审理了两起低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偷逃海关税款的案件。进口冷冻海产品,偷逃税款1760万余元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以及帮助他人进口汽车配件并偷逃税款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刑罚。
案件宣判 两起案件均以走私罪判处
法院查明,被告人唐某(化名)系被告单位某国际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和另一家公司的总经理。这两家公司主要经营冷冻海产品的进口业务。唐某分别代表两家公司与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的外商洽谈确定进口冷冻带鱼、菇鱼等海产品。在接收到外商提供的真实成交价格单据后,为达到少缴海关税款,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他决定并指使公司业务人员,另行制作一套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单据,以其任职的两家公司为进口收货单位,委托其他公司为代理进口单位,交予货代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通关共计458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计,两家公司共偷逃应缴海关税款共计1760万余元。天津海关缉私局接到两家公司在天津口岸进口冷冻海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走私进口嫌疑的线索后,于当日在唐某的住所找到了唐某。唐某主动交代了两家公司走私犯罪的全部事实经过。案发后,其中一家公司退交违法所得28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被告单位及唐某无视海关法规,采取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冷冻海产品,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偷逃应缴海关税款共计人民币1760万余元,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后法院判决其中一家贸易公司罚金1588万元,判决另一家公司罚金173万元。而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案获违法所得284万余元依法没收。
法院查明,被告单位廊坊某公司和宁波某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配件的进出口业务,被告人吴某(化名)系二单位的总经理。2010年5月至9月,北京某公司为达到少缴海关税款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由公司的两名负责人以支付明显低于应缴海关进口环节税款的代理费,委托吴某为该公司代理进口汽车配件。吴某为了谋取非法利润,根据对方提供的体现进口货物真实价格的单据,制作以廊坊某公司作为进口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的低于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商业合同和发票等报关用单据,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经天津海关关税部门核计,上述行为共偷逃应缴海关进口环节税款199万余元。此外,被告单位和吴某还多次实施类似犯罪活动。法院认定,两家被告单位偷逃应缴税款分别为人民币277万余元和83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吴某系二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偷逃税款共121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处廊坊某公司罚金280万元,判处宁波某公司罚金85万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律师说法 单位走私负责人也得担责
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亚南表示,近年来,走私罪的犯罪行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低报价格,二是伪报品名。这两种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偷逃关税或者国家限制或禁止的物品得以进出口。其中,以偷逃关税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占绝大多数。虽然大多数走私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偷逃税款,但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而逃税罪违反的是税收法规,逃避税收管理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单位为达到偷逃税款或进出口违禁品的目的,向海关低报价格、伪报品名。单位构成走私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应当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新报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