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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上午10点48分左右,安徽马鞍山市雨山路与军民路交叉口,一辆奔驰S350和一辆宝马Z4相互追逐,猛烈撞击,整个缠斗过程持续了三四分钟后,两车均严重损坏。记者调查获悉,两车驾驶员是一对父子,事发后弃车离去。(相关报道见6月21日西安晚报9版)
这两辆豪车在马路上互相追逐、互相冲撞,我们真能把它作为一场父子斗气的表演来对待吗?肯定不能。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对父子在闹市区的马路上开着豪车互相追逐撞击,把豪华车当成“碰碰车”,把人来车往热闹的马路变成了“斗气”场。这种置路上车辆、行人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追究的事实。这对父子,在驾车进入公共场合后,他们就是两个驾驶员,应当承担安全驾驶的职责;在法律面前,他们就是两个公民,应当接受法律的考量。然而可惜的是,不管作为媒体的报道,还是交警的现场谈话,都没有涉及他们的违法犯罪问题,更没有表达将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明。莫非如此明目张胆危及公共安全的闹市马路追逐撞击行为,能在“父子斗气”四个字中烟消云散。
在人来车住的马路上,在一切公共场所,斗气的不管是素不相识的行人,还是父子夫妻,只要做出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处理,不能因为是“父子斗气”就把法律置之脑后,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文/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