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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天津市出台《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今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
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此外,农籍职工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负责为其申报退休。无用人单位的农籍职工,可以向其最后一次在本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建立退休档案后,由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记者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