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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之窗昨天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发放工作,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加大防暑降温经费的投入,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每年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记者叶晓彦)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