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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初中生在学校玩耍时,其中一人腿部摔至伤残。事发后,受伤学生以同学侵害了其健康权,学校未尽管理责任为由,将二者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学生担责七成,由其父母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3万余元。校方则主动给付受伤学生经济援助金2万元。
冬冬和小伟(均系化名)是本市红桥区某中学同班同学。据冬冬称,2011年12月29日午休时间,小伟要求冬冬背其玩耍,过程中,冬冬的腿没有支撑住,摔在地上,小伟重重压在冬冬的腿上,导致冬冬不能移动。事故发生后,冬冬住院治疗12天,其病情被诊断为: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左胫骨髁间棘撕脱骨折等,花去医疗费7400余元。经鉴定,冬冬左膝损伤为九级伤残,骨骺损伤为十级伤残。事发后,冬冬提出,小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健康权,给其尚未发育完全的身体带来极大伤害,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痛苦。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保护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据此,冬冬诉至法院,要求小伟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学校承担与小伟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小伟及其父母辩称,三人对冬冬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但冬冬应当知道背小伟玩耍存在安全问题,却没有拒绝小伟的要求,冬冬的行为对其损害后果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告学校则辩称,冬冬和小伟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冬冬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且学校的行为与冬冬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据此,要求驳回冬冬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求。
案件审理中,原告冬冬与被告学校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学校一次性给付冬冬“经济援助金”2万元,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故对校方的责任不予分析。对于小伟在该案中的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冬冬与小伟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小伟要求冬冬背其玩耍的行为造成原告冬冬人身损害,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冬冬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危险性,但没有拒绝小伟的要求,其行为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亦具有过错,可以减轻小伟的责任。考虑小伟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由小伟承担70%的责任较为适宜。因小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个人财产,故小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冬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6万余元的70%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共计13万余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