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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网讯(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通讯员刘钰)一男子见前女友与他人一起吃饭,竟企图杀死前女友后跳河自杀。该男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张某偶然看见前女友与一名男子吃饭,心里十分生气,竟产生杀人后再自杀的荒唐想法。近日一晚,张某带着一瓶白酒和一把改锥来到前女友工作单位的宿舍内,用装满白酒的酒瓶砸向前女友头部,并用改锥刺其颈部,直至看到其倒在地上不动才离开现场。
张某来到海河边,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自己杀了人,而后跳入河中企图自杀,被在河边钓鱼的群众及时发现并救起。案发后,前女友的同事将其及时送往医院,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日前,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
判刑4年依据何在
以往提到“故意杀人”,读者往往都会想到“杀人偿命”。但本案被告人最终仅判刑4年,依据何在呢?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同斌律师介绍,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本案中,张某基于气愤、报复的犯罪动机,积极预谋,主观上产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准备犯罪工具实施犯罪,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实施犯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只造成受害人轻伤,杀人后果并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张某实施犯罪后主动报警称自己杀了人,如实供述,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未遂”,卢同斌进一步解释称,在司法实践中,未遂有很多种,包括对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客观不能犯等多种情况。本案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犯。张某实施杀人行为后,看到被害人倒在地上不能动,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于是逃走。尽管被害人最终只是轻伤,但不能免除张某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结果上的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