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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年5月,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本市施行。昨天,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保障基本药物储存运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无经营使用假劣药品行为,本市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监督检查和抽验,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基本药物购、销、存、运输等环节均要做到有记录可查,保证基本药物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
药品批发企业方面,要求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建立基本药物供应和配送客户档案;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库房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能全面监测、真实反映药品储存温湿度状况;对药品进行日常质量检查,并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对赋电子监管码药品做到“见码必扫”,并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做好核注核销及自身预警处理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方面,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基本药物,对供货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并索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统一配送药品;具有完整、齐全的购进验收和养护记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要分类管理、分区分柜摆放,标识正确醒目;处方药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并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
医疗机构方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从配送企业购进基本药物,并索取合法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实施网上统一采购,并及时发送采购订单。
本市食药监局将开展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每年应不少于4次监督检查,对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每年应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基本药物赋码产品须做到“见码必扫”、数据上传及核注核销,以保证电子监管网数据的完整;同时做好对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入网管理、企业信息、药品信息等基础数据的维护,并对药品数量和流向进行实时监控。同时,依据规定,新增基本药物品种应在目录发布后8个月内完成入网,故对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新增基本药物品种,凡未印、贴电子监管标示的,均不得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