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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注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把“常回家看看”正式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不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陪爸妈需要法律明文规定,这种方式是否有效?多长时间回一次家算是“经常”?不常回家会不会受到处罚?让我们来听听各方的说法。
资深律师
用法律支持道德“经常”没法量化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特别提出了“家庭赡养与扶养”内容。其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经常”是一个什么概念呢?“看望”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东西?回来一圈扭头就走算不算“看望”?新法一出,引发了市民热议。天津市老龄委法律顾问、资深律师沈雁群认为,近几年,他们也经常受理老年人因“精神赡养”而提出的诉讼要求,可是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常回家看看”现在入法了,成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在赡养纠纷中,老年人请求精神赡养的诉求就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虽然这个“常”字比较难去度量,而且对那些忽视、冷落父母的子女也暂时没有惩罚规定,但是,写入法条就有利于弘扬“孝老”的正能量,通过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才能够让社会的一些组织和机构切实地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是一个非常具有道德色彩的条款,就是说用法律来支持道德。这个条款出台之后,使每个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当然,看望的时间间隔和如何去“看”,每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去约定或是按习惯去操作,不能统一量化。
资深法官
判案以老人精神得到慰藉为标准
本市资深法官任法官表示,过去受理老年人起诉子女忽视和冷落的案件,法院大多从经济补偿上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老年人完全可以提起精神赡养和要求子女看望、问候的诉讼,法院以后审理此类案件将有法可依。
谈到怎么理解该法规定的“经常”这一概念时,任法官表示,“经常”这个概念在“起诉在子女看望或问候的案件”中不好确定,但法院审理案件应该坚持一个原则,就是老人的精神得到了慰藉。如果子女居住在外地或国外,一年半载才能回家一次,或者因为工作繁忙等原因,一个多月才能问候一次,但如果老人的精神并没有因此而感觉到被忽视和冷落,那么法院也不能认定“不经常”。反之,居住在一个城市里,子女二十几天看望或问候老人一次,而老人感觉被冷落和忽视了,也可以认定为“不经常”。总之,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将以老人的精神状态为最终依据。法官表示,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在宣判子女要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的同时,也可以在判决书中写明:如果子女不履行上述义务,要在经济上给予父母更多补偿。 新报记者张家民
法学专家
清官难断家务事不赞成诉讼解决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未规定多长时间看望或问候一次老人才叫“经常”,目前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南开大学教授李晓兵表示,该规定是指引性、导向性的。因为现实之中,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经常”的概念是不容易明确的。对于这种情况,既要从法律上进行规定,又不能规定得过于明确,否则很可能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保护老年人的正当权益,反而会给很多家庭增添麻烦。李晓兵表示,如何细化立法精神,还需要进一步地进行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判例来参考。
李晓兵对记者说,虽然有了精神赡养和看望老人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如果子女不经常来看望或问候老人,就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俗话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家庭问题不是一纸判决书能解决的。但是,既然有了这法律规定,子女就应该从更高层次上认识精神赡养和看望老人的问题。如果子女的确是忽视和冷落父母,父母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诉讼的手段应该是第二位的。
新报调查
何时回家要看老人需要“不能一概而论”
新闻链接 新法实施首日无锡出现首个判决
就在昨天,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相关案例
本市法院曾有精神赡养判决
早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前,本市一些法院就开始探索精神赡养和看望老人案件判决。
家住本市和平区的80岁老人刘某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讨要精神赡养,获得了两审法院支持,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和不执行判决的惩罚措施均被写进判决书。原来,老人膝下有4男1女。 5个子女曾口头上答应赡养老人,但赡养费给付一直不到位,探望老人的次数更少。于是,老人要求他们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平均分担医药费,并轮流到家中进行探望和护理。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子女不但应在经济和物质上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而且还应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据此判令5名被告每月各自给付母亲赡养费150元,共同承担母亲医药费,并且每人7天轮流到母亲处探望和护理。被告如不按时到岗,必须给付母亲请护工费用280元。部分子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此后,本市其他法院也做出过类似判决。
新法规定 单位应保障员工探亲权
在这次“微调查”中,不少家在外地的年轻人认为:漂泊在外的儿女,一年才能回一次家看看老人。要是经常跑回家,可能老板会怪罪。而如果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单位应该提供条件让子女回家看父母,那最起码可以对老板说:“这是法律责任。”
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沈雁群律师认为:落实这一法律规定,不仅对用人单位有实际的要求,而且对于单位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定,弘扬企业文化也有积极意义,单位可以对孝顺的子女进行奖励,也可以在评优、提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权。
细化权益保护为老人幸福加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等,由此,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新法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更多的内容入法,从不同方面细化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让老年人的生活更有保障。稿件统筹邓晶龙周白石
在老年人的赡养方面,新法重视精神赡养的同时,也在其他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新法提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没有监护人的,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确定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人提供帮助。
新法在护理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国家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救助方面,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专门规定。
新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优待,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事项时提供优待等。
新法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多方面给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加分,老年人知法,依法维护自己权益,所有人懂法,依法保障老年人利益,老年人的晚年会更完美。
地方性实施办法将尽快制定出台
天津市老龄办主任常振宗在接受采访时提出: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市将对从事老年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同时,地方性的实施办法也会制定出台。这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等,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另外,新法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
新法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本版撰文新报记者任悦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