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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护士两次为孩子扎针输液都没成功,孩子的姑姑大怒,并对其中一名护士殴打。经诊断,除了肉体受到伤害外,这名护士还得了焦虑症和抑郁症。日前,被打护士将打人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其中就包括治疗焦虑症和抑郁症的费用。而打人者不承认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打护士精神出现异常,但又不愿申请鉴定。最后,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应承担未就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因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治疗焦虑症、抑郁症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2万余元。
事发当日,女青年小曲带着侄子来到某儿科医院看病,然后又带着孩子到该医院的穿刺室进行输液治疗。当时,是由护士小林为孩子进行输液,但小林扎的第一针并没有成功。小林为了保险起见,就叫来同事小焦为孩子扎针输液,但小焦依旧没有成功。这时,小曲急了,并与小焦发生了冲突。小焦无奈之下跑到配液室,然后将门关上。小曲追到配液室门口,小林一看不好,将其拦住。这时小曲即对小林进行殴打,当即造成小林神志不清、肢体抽搐。事件发生后,小林被送到附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颈椎软组织挫伤,腰椎、骶尾软组织挫伤,眼球挫伤,焦虑症,抑郁症等”。
日前,小林将小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曲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2.8万余元。而小曲不同意赔礼道歉,并强调她与小林发生冲突时,抓了小林的颈部。从常理推断,抓颈部导致焦虑症、抑郁症,明显不符合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带孩子就医过程中发现问题,理应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解决,而不应采取过激行为。原告试图阻拦被告对小焦造成伤害,被告却对原告进行肢体伤害。因此,原告对此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被告对原告的伤害负有全部责任。
被告抗辩,原告治疗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的费用与本案无关。经法院释明,被告不申请对原告治疗抑郁症的情况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应认定为被告未能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故法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晶晶表示,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殴打导致焦虑症,并提供了公安机关指定就诊医院的诊断及病历,原告已经尽到自己的举证义务。被告如不认可该焦虑症与其打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由其申请鉴定。如她不申请,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人物均为化名)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