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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大连一藏獒咬断小女孩脖子致其死亡一案引起广泛关注。本市2011年年底,一妇女在小区散步时被狗惊吓摔倒,造成腰椎骨折,遂将牵狗人告上法庭。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牵狗人赔偿妇女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案发当日,刘女士晚饭后在小区散步时,张先生牵着朋友寄存其处的金毛犬从附近经过。金毛犬追逐他人牵领的一只白犬,挣脱束犬链扑向刘女士。刘女士受惊倒退,被脚下的台阶绊倒。公安派出所接报后到现场调处,由张先生陪同刘女士到医院看病,诊断为“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后来,刘女士又去骨科医院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毛犬属大型犬,禁止在市区内饲养;被告作为动物管理人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金毛犬作为大型犬具有一定危险性,在金毛犬追逐其他犬只时扑向原告方向,造成原告跌倒受伤,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对金毛犬失于管理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主张金毛犬与案外人牵领的白犬追逐造成原告受伤,案外人也应承担责任。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其要求案外人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经查,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