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一对旅居日本登记结婚的80后小两口,回国后分别在北京和天津工作。日前,男方以未举行结婚仪式、长期两地分居为由起诉离婚,但女方坚决不同意。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未能就其主张的双方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等提供充分证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
2003年,男子赵某和女子杜某在日本相识相恋,并于2009年在中国驻日本领事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初期,二人旅居日本,后来先后回国,在北京买了房。赵某在北京一家央企工作,杜某在天津一家银行工作。由于两地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少而产生矛盾,赵某起诉至本市红桥区法院要求与杜某离婚。
原告赵某诉称,夫妻二人先后回国,原告在北京发展,被告在天津工作。原告及其父母希望被告去北京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被告一直不予回应。原、被告至今未举行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双方因经常两地分居,感情逐渐淡漠,而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杜某辩称,与原告感情深厚,虽有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言不属实,被告每周末均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在天津居住只是因为工作原因,现在正在努力争取调往北京工作。被告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努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相识6年后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未举行仪式,但共同生活3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因两地分居而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并且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因其主张与相关陈述不符,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多年恋情与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面对和处理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共同营造和睦幸福的家庭环境。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