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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宁河县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某(化名)盗窃国家电能一案中发现,赵某租赁宁河县芦台镇文化路一间房屋用于经营某餐馆,从2012年1月28日开始营业至2013年1月29日案发,期间该餐馆仅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
承办人认为,任由无照经营餐馆现象发展,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存在诸多隐患。为此,该院特向工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无照经营餐馆的清查和惩处力度。工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地址进行实地勘察,并专门召开会议,制定整改措施,表示将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彻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辖区人民创造良好、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通讯员:韩小硕、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