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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了一起村民擅自砍伐202棵杨树的案件,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该院利用类似案例,持续向广大村民普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
2012年8月底,蓟县某镇村民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所承包的河埝上栽种的202棵杨树砍伐,致使河埝大面积裸露。由于时处雨季,直接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后经蓟县林业局勘验、计算,吴某某所砍伐的杨树木材总体积为63.288立方米。该院经认真审查案件,最终依法将吴某某以滥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5月26日,蓟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吴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另据了解,2010年以来,蓟县人民检察院共依法起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52件94人,及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较好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安全。
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案件发生的原因,一是由于当事人大多法制意识淡薄,二是由于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不到位。为此,该院深入走访八仙山、九龙山等国家自然保护区及周边村庄,开展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的法制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环保知识,意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和违法的严重性,为保护好林区良好的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主动深入行政职能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讲,运用查处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矿产、土管、环保、林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共同开展好保护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