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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王某是河北省威县的一名普通农民,家境贫寒的他一直与86岁的老母亲和身体残疾的弟弟生活在一起,三人相依为命,全家人仅靠王某一个人打工维持基本的生计。为了能够多赚一点钱来贴补家用,2013年2月,王某随同乡来到天津市蓟县打工谋生。每月,王某只留下基本的生活费,其余的工钱全部都寄回河北的老家。
【因为琐事打架,城市外乡人当了嫌犯】
在外地打工的生活自然是清苦的,一些矛盾和冲突有时也是在所难免。一日,王某与一同打工的工友乘农用车到工地干活,途中二人因座位发生了争吵,随后便扭打了起来,王某将工友的左眼打伤。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鉴定受害人的伤势为轻伤,遂以故意伤害将该案移送到蓟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该案的承办人综合考虑了该案所有事实和情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事后王某也深刻认识到了错误并向工友及其家人致歉。况且,王某是他远在河北的老母亲和残疾弟弟的唯一抚养人,如果王某被判刑,那么这个原本就贫困的家庭无疑会陷入绝境,难以为继。
【促成刑事和解,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
我国刑诉法第277条至279条,对刑事和解案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财产权利,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按照法律的规定、本着公正的执法理念,同时也为了让王某的家人能够生活下去,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决定为本案双方搭建一个自愿沟通的平台,帮助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经过了大量的劝解说理工作后,王某的诚恳认错得到了受伤工友及其家人的谅解,受害方主动减少了21000元索赔数额。最终双方以9000元的赔偿数额达成了和解。结案的那一天,王某找到案件承办人表达了他的感激之情,同时也替家中的老母亲向承办人说声感谢,王某还表示自己今后一定要好好工作,绝不再给社会添麻烦。 (通讯员魏彬伟李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