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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生于1989年的女孩小蕊着实不让人省心,小学读完就不上了。她学历低,工作不好找,只能打零工,为上班方便,到地铁站附近租房,竟触犯了法律。
家长后来才知道,小蕊交了坏朋友。她在城郊接合部的租住房,成了藏污纳垢的地方。先后三次容留一个比她大几岁的男孩吸毒不说,还介绍其他毒友购买这个男孩出售的冰毒。警方早已对她产生怀疑,就在交易成功的一刻,破门而入,将二人当场抓获。后来经过尿液检测,男孩体内的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呈阳性。警方还从收缴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小蕊面临着法律的审判。家长闻讯差点气疯,这个不争气的女儿让他们颜面扫尽,但还是不忍心放任不管。苦心的家长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请史锦岭律师担任小蕊的辩护人,求律师无论如何救救小蕊,她还年轻,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要破罐破摔。
史锦岭律师调查发现,小蕊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其社会危险程度尚轻,再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易于教育、改造。”法庭上,史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也是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具体体现。”
此外,还有重要一点,史律师发现,小蕊有自首情节。因为她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帮助他人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实,属于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自己其他的犯罪和不同种罪行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经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小蕊自首,另外,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小蕊犯容留他人吸毒和贩毒两项罪名,两罪并罚,一共判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小蕊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报送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最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毒罪”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既然是被当场抓获的,又怎么成了“自首”呢?击水律师事务所史锦岭律师认为,被告人虽然从形式上不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