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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30年前,一男子与同伙抢了6只观赏鸽后逃匿。30年后,以为此事早已成过眼云烟的男子没有想到,自己最终还是落入法网,为年少时的恶行付出了代价。近日,红桥区法院经审理,适用1979年刑法,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秦某今年51岁,原系本市无业人员。1982年8月10日16时许,经朋友刘某提议,秦某伙同刘某、庄某、齐某(均已判刑)携带火枪、军刺、刮刀,来到本市红桥区贺楼后大街口袋班胡同10号院内,秦某持火枪威胁,同伙刘某持刀捅伤被害人赵某背部和腿部,抢得赵某观赏鸽子6只。据赵某称,事发当天,秦某等四人闯入他家院子里找鸽子,称其鸽子飞到了赵某家。随后,四人动手拆了赵家的鸽子窝,抢走6只鸽子放在一个黑色造革提包里。赵某上前阻拦,却被刺伤。根据当时物价,被抢的鸽子价值200余元。作案后,秦某逃匿,经过30年的追逃,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31日将其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适用1979年刑法对秦某判处刑罚。
关于此案的适用法律问题,主审法官分析称,被告人秦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30年前,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30年来,我国刑法经历了多次修正,此案发生在1982年,根据上述规定,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该法第15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被告人秦某在抢劫作案时有持枪情节,对其量刑至少在10年以上。由此,秦某得以被“从轻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