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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期,一些读者来电咨询,本市在支持市民自主创业上有哪些财税优惠政策。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支持市民自主创业、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本市先后出台了多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1.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免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2014年12月31日前,对依照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4.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二是除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