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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情侣未婚同居并生下一子,孩子1岁时,女方发现男方另结新欢,后愤然携子回到四川老家。由于男方拖欠抚养费,女方不得不返回天津“讨说法”。日前,本市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帮助这对母子追回抚养费。经过司法鉴定孩子与男方确实存在亲子关系,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2006年,女子刘某与男子李某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三年后,李某请求刘某为他生孩子,并承诺生完孩子就与她结婚。2009年底,刘某生下一子,双方一直感情融洽,婚事却因故拖延。2010年底,刘某发现李某与另一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刘某心灰意冷,后带着孩子回到四川老家。刚开始,李某还每月寄生活费,然而,2012年9月起,李某不再支付孩子抚养费。刘某无力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不得已又回到天津,找李某索要抚养费,男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避而不见。
在好心人的指点下,刘某来到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详情后,经审查,刘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该中心为刘某和孩子办理了相关手续,指派精诚律师事务所的蔡玉婷律师承办该案。
蔡玉婷查看刘某的相关证件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后,确定本案是抚养费纠纷,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抚养费主体应由孩子作为原告,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蔡玉婷指导刘某把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其他相关证据一并提供,做好充足准备后,起诉至河北区法院,向李某追讨抚养费。
开庭时,被告李某委派了两名律师出庭,自己并未露面。质证阶段,被告的律师要求做亲子鉴定,法院依程序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蔡玉婷陪同刘某和孩子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确定原被告的亲子关系。
法院再次开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支持了原告合法诉请。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