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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九旬老人将其膝下的两儿四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还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每人轮流到家中“值班”照顾老人。日前,红桥区法院首次适用新修改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持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据了解,今年7月底,本市红桥区法院受理一起赡养纠纷案,90岁的林老太将两个儿子和四个女儿告上法庭。原告林老太诉称,老伴早在1988年病逝,自身年老体弱,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要求6名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每人轮流到原告住处照顾原告,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官审理该案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都是至亲关系,为了挽回他们因为对簿公堂而受损的亲情,法官没有径直作出判决,而是依法主持调解,分别对原被告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并用亲情感化他们。
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今年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正式实施,该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官耐心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6名子女都表示,结合各自经济收入和身体情况,愿意从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在法官主持下,一家人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自2013年8月起,6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400元。同时,6名子女轮流到母亲住处照顾老人衣食起居,其他别无争议,林老太也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法院对于该份协议依法予以确认。(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