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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小青年都是河北省人,男孩生于1989年,女孩生于1990年,却在天津打起了官司。原来,2009年夏天,两人在天津打工期间相识,后来两人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2012年6月,两人发生矛盾而分居,此后因为女方如何返还彩礼的问题,两方家长打得不可开交,并对簿公堂。
据了解,两人在天津打工期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两人携手到杭州打工并同居。几个月后,男方家给了女孩6万元彩礼。转年春节前两人各自回家,回来后商定了结婚日期。随后,男方家花12000多元给女孩买了“三金”——金项链一条、耳环一对、戒指一个,送给了女孩。一周后,双方按照传统习俗办了结婚酒席,却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两人一直住在一起,直到2012年夏天,也就是相识3年后,两人因琐事分居,女孩又回到天津打工。之后,两家商议分手事宜。同年11月,两家签订彩礼分配协议,确定各自所得,并于当天履行完毕。几天后,男方反悔,向本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份彩礼分配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彩礼6万余元。
女方作为被告感到有些突然,本以为事情已经完结,没想到又被告上法庭。女方一家在开庭前一天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帮助他们打赢官司。时间紧迫,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准备证据,最终帮女方打赢了官司。“没想到开庭前一天临时抱佛脚找的律师还真管用。”女孩高兴地说。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认为,本案不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应全部返还彩礼的规定,原因是依据《2011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全部返还彩礼只适用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而本案被告与原告已共同生活1年以上,法院是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彩礼数额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数额。
“本案原告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彩礼数额,因此只能按被告认可的数额来认定,即以彩礼分配协议中确定的数额为准。”法庭上,原告方称签订彩礼分配协议是受胁迫所致,因此不能成立。吴凤颖律师立即发表律师意见:“原告方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经过律师在法庭上的积极争取、沟通,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彩礼分配协议有效,采纳被告律师的意见,驳回原告诉请。(记者高立红摄影尹敬静)